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樊某試駕車輛撞傷行人,4S店賠償行人55萬餘元後,起訴樊某追償損失。近日,通州法院判決樊某給付4S店36萬餘元。
  2012年9月23日,樊某與汽車4S店簽訂試駕協議,在試駕車輛過程中撞傷行人劉某,交管部門認定樊某與劉某負同等責任。2013年8月,劉某起訴要求樊某、4S店及保險公司賠償170餘萬元。
  法院認為,4S店組織試駕實際路線與試駕協議中載明的路線不一致,未向樊某充分說明,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某21萬餘元,樊某、4S店連帶賠償劉某近60萬元。
  2014年4月21日,4S店主動履行判決,給付劉某賠償款共計55萬餘元。4S店隨後起訴樊某,要求其償還4S店代為賠償的各項賠償金及4S店車輛的存放費、拖車費共計約60萬元。法院認為,樊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方,判決樊某承擔60%的責任,給付4S店36萬餘元。  (原標題:司機試駕撞人賠36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v18dvxph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