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能夠享受個性化、長時間的“帶薪休假”,讓勞動者有尊嚴地休息,是當前國人關心的重要問題。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落實帶薪休假制度”,讓人們再度看到了希望,同時,如何落實到位也成為一些代表審議報告時的關註的焦點。
   二成人從未享帶薪休假
   “買了的機票又給退了,啥時候才能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上班3年還沒有享受過帶薪休假的張連學很鬱悶,和女友謀劃多時的出國游被領導一句:“我還沒帶薪休假過呢!”生生攔了下來。
   長期關註帶薪休假問題的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告訴記者,根據2008年起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休假的時間應根據工齡來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帶薪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帶薪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帶薪休假15天。
   然而,原本屬於公眾法定權益的帶薪休假,往往被聘用單位“選擇性忽視”,或者“根本不予考慮”。
   一項“職場人休閑滿意度”調查顯示,受訪的職場人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帶薪休假;21.8%的受訪者雖然符合條件,但從沒享受過帶薪休假。
   工會婦聯難撐腰
   “帶薪休假呼籲了多年,卻一直是鏡中水月,什麼時候能真正實行?”政府工作報告中關於“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表述也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在滿屏點贊的同時,不少人對“落實”二字表示憂慮。
   蔡繼明告訴記者,假日可以分為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和帶薪休假日,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的假日總量差別主要體現在帶薪休假上。目前,我國的帶薪休假最高15天,而歐、美、日等國家的帶薪休假天數達30天、40天。
   “帶薪休假時間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因此我國的相關制度設計仍比較合理。但從落實情況來看,的確不盡如人意。”蔡繼明表示,帶薪休假難導致公眾只能擠占其他假日旅游、探親,使法定節假日的節慶功能和雙休日的休息功能扭曲弱化。
   全國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長黃細花說,企業職工的弱勢地位是導致帶薪休假難落實的重要原因。在就業市場競爭激烈的背景下,職工因個人謀生需要或害怕失去工作,往往不敢主動維護自己的休假權益。
   這場“飯碗”和“權益”的抗衡中,誰掌握著錢,誰就是贏家。
   一些代表委員建議,職工的“娘家”工會組織要加強對帶薪休假的政策與法規宣傳,增強企業員工帶薪休假意識和維護帶薪休假權利。為將“帶薪休假”落到實處,工會應採取集體協商等有效措施維護職工的合法休假權益,並定期在全國進行監督專項檢查。
   帶薪休假率納入考核
   “我有一個想法,帶薪休假率能否像GDP、CPI等數據一樣,每一年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得到體現?比如某一年落實了多少、明年的目標率是多少、需要提高多少等。” 蔡繼明表示,社會需要培養帶薪休假的氛圍,政府工作報告可以成為一個引領風尚的指針。
   不少代表委員建議,應將落實帶薪休假納入考核體系。各地工商、稅務和小企業管理局等部門聯合執法,對用工單位放假落實情況調查和跟蹤,懲罰不落實休假的用工單位,併在貸款、稅收方面予以體現。
   此外,賦予勞動者集體訴訟的權利,如果企業拒絕安排勞動者帶薪休假,勞動者不僅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也可以提起集體訴訟。
   據新華社電
   侵“權”花招
   用“入職年限”代替“累計工齡”
   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計算年休假,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為年休假天數發生爭議。
   法官提示,勞動者年休假天數應以入職前的累計工作年限為準,勞動者應當在入職時向用人單位明確已有工作年限及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避免產生爭議。
   以“待崗用工”玩“偷換概念”
   用人單位斷斷續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以幾份勞動合同之間的待崗期間規避法定的年休假條件。
   法官提示,如果法官在證據方面能夠確認連續工作時間,都會連續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為勞動者爭取最大的補償利益。勞動者應努力收集有關連續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據,例如考勤記錄、工作文件、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以便在訴訟舉證過程中贏得主動。
   以“旅游福利”取代法定“休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曾安排其外出旅游,因此免除勞動者享有年休假的權利。勞動者認可確實曾參加單位安排的旅游活動,但是不認可旅游福利即是年假待遇。法院認為外出旅游是單位為員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視為勞動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時用人單位沒有提前向勞動者說明旅游時間要折抵年假天數,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主張不予採信。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帶薪休假”難落實 “說走就走”成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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